2018年1月17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为: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作为排污企业,需要知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以下内容:
1.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及时申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2.在执行阶段,企业应公开执行报告,环保部门应公开对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法检查的结果。
3.《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形规定对应罚则、按日连续处罚直至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4.《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在管理办法中设计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能够监控自己的总量排放情况。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发布了共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部分企业因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产能落后等原因不予核发或撤销排污许可证。
有关负责人透漏,下一阶段环保部将继续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