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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老板采矿须知,这些行为可能会构成违法!

发布日期:2018-08-30 编辑:中誉鼎力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在法治社会,我们处处要和规章制度打交道,采石场行业也是如此。本文整理了一份采矿过程中典型的违法行为,希望各位采石场老板不仅守法、更能懂法,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开采自己的矿山。

一、开采违法行为

(一)无证开采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家规划矿区采矿;

(3)擅自进入对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擅自开采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二)越界开采

其表现为越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三)破坏性开采

其表现为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勘查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三、非法转让的行为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四、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

(三)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若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五、违反地质灾害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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