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山东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一系列严格山石开采规划管控、严格采矿权准入的措施即将实施。
根据部署,山东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山石资源开发要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政策,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着力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生产、集约的大型矿业企业。按照减少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矿山数量和年度开采总量。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矿山原则上要设在集中开采区内。
山东严格采矿权准入,并明确规定,省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低开采规模。
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开采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市、县(市、区)责令关停。
生产规模10万吨/年(规划低开采规模)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期在2年以上的,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方可组织生产。
对专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矿权,或由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但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
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2020年底前要部建成绿色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