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根据《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土资规〔2017〕15 号)精,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进行精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补勘查许可证 6 大类 10 项;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和补采矿许可证 6 大类11项。
二、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均应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填写、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纸质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多页资料还应加盖骑缝章)。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登记书应提交纸质件和符合土资源部数据交换要求的电子件各一份,并两者内容一致。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提供的探矿权、采矿权报件软件填写,打印纸质件,生成电子件。
四、申请登记书之外的申请资料应提交纸质件和对应的扫描电子件各一份。每项申请资料对应一个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以 PDF格式提交,电子文档以“项目名称+申请资料名称+文件格式”命名。划定矿区范围、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涉及的图件,均以 MapGis 格式单独提供。
五、探矿权、采矿权变更可与其他类型申请合并,并以变更为主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清单为涉及申请类型的资料种类的合集。
六、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采用 2000 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 1985 家高程基准。
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由厅统一委托评审论证,行政服务在受理此类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评审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探矿权、采矿权批准后,基层土资源部门在监管中,原则上使用网上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矿业权所在地县级土资源部门不具联网条件的,由省辖市土资源局将上网方案复制分发。
九、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后新立采矿权之前,按照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申请后,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内容的,也应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申请人向我厅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申请,取相关证照或材料时,应向行政服务出示的法人证照和的办理人身份证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应按照一事一委托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向省厅申请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县土资源(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