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烟台市办获悉,烟台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到2020年,矿山数量减少,矿山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小、乱、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产量及效益有较大提升。这意味着烟台砂石矿山企业将面临“大洗牌”。到2020年各县市区普通建筑石材矿山原则上不过1家。普通建筑石材露天矿山低生产规模100万吨/年。
各县市区普通建筑石材矿山原则上不过1家
新政提出,烟台将综合运用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经济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到2020年各县市区普通建筑石材矿山原则上不过1家。
普通建筑石材露天矿山低生产规模100万吨/年
按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露天矿山生产规模,露天矿山低生产规模调整为:普通建筑石材100万吨/年。
新设砂石露天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烟台各县市区新设露天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市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对新设矿山及现有矿山达到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应予以适当延长许可证期限。
按照本意见要求的生产规模,现有露天矿山分段出让的及一次性出让但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不予扩大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及安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县市区(管委)责令关停。
一次性出让的,剩余资源储量较多但生产规模较低的,应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达到烟台市低生产规模,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方可组织生产。普通建筑石材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不得凹陷式开采,低开采标高不得低于附近的低侵蚀基准面标高。其余露天矿山原则上不再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为保障家和山东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政指出,对普通建筑石材的需要,各县市区可以提前介入,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预先做好露天矿产资源的选址、储量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对专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供应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矿权,或由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
为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列入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且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保障安,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所设置的采矿权应该在集中成片废弃矿区的基础上,且拥有的残存资源储量。
采矿权个数不受烟台市露天矿山数量限制,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经当地人民和市级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可据情核定。
剩余尾矿、碎石较多的县市区,县级(管委)应优先考虑尾矿综合利用,引入符合环保要求的大型机加工企业,力争2020年将现有的尾矿、碎石消化完毕,生态环境,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