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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22 编辑:中誉鼎力

为有力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绿色矿山效果图

《办法》规定,对拟建绿色矿山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评。100分的分值划分为六个部分,包括:矿区环境12分,资源开发方式28分,资源综合利用18分,节能减排12分,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矿山15分,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15分。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矿山,方可进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单。

《办法》指出,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12月20日前将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绿色矿山申报程序为:矿山企业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自我评估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建设名单,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随机实地抽查部分矿山后,提出拟列入省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示;大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中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15%,小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5%。

《办法》明确了六种撤销绿色矿山称号的情形:一是矿山关闭、破产的;二是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三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四是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是矿山主动申请退出绿色矿山名录的;六是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办法》还规定,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生产矿山不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未按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转载于中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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