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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矿产资源开采金做硬性规定

发布日期:2017-01-19 编辑:中誉鼎力

贵州省近日出台了《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缴存金,且矿山企业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快速责任人。

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金是为了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能够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该《办法》明确,金按照企业所有、监管、专款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金账户,财政和银行共管。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和使用资金,土资源、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及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金实行年度缴存制度,且金的缴存以采矿证为单位计缴,缴存数额按照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年限,由各级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存;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缴存金书;申请采矿权获批准后,采矿权人在取采矿许可证前按应缴存额30%缴存金,剩余部分在矿山建成投产本年度一次性缴清。

根据《办法》,矿山企业可申请使用金用于矿山地质灾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金(含利息)将部予以退还。

该《办法》还明确,金可用于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矿区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废矿渣堆放、侵占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需搬迁、治理或赔偿(补偿);矿区地质环境的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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