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资源厅新修订的《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0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对矿业权转让审批的范围、矿业权人独立法人资格、矿业权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矿业权转让审批流程和报件资料等四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依照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办法》严格限定了转让审批的范围,取消了甘肃省制定的企业内部控股股权转让有关条款,今后将不再审查矿业权人的内部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转而将矿业权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予以整体对待。
鉴于甘肃省仍有部分采矿权人属有地勘单位事业法人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省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转让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办法》放宽了矿业权申请人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取消采矿权人的注册资本准入条件;对于该省已设置的探矿权人注册资本、勘查单位资质、技术人员等准入条件限制,一并予以取消。
《办法》取消了矿业权转让须委托交易机构鉴证的程序,将原来的申请人向县、市逐级提出申请后上报省土资源厅审批,以及转让、变更须前后两次报件的程序,精简合并为直接向市州土资源局提交申请并经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土资源厅,一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除上述变动外,《办法》还强调,探矿权、采矿权已过期的,探矿权因面积缩减无法延续或保留期满的;不符合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矿业权正处于诉讼或仲裁期间,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矿业权转让行为应当中止。矿业权人不得以承包经营方式变相转让矿业权或将采矿权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