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条 为合理划分市(行署)、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附表中所列的矿种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
第三条 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是指:
(一)经过地质勘查证实,矿床(矿体、矿点)零星分布,其工业储量规模属于附表中零星分散类型;
(二)在不影响矿山规模开采的前提下,矿床(矿体)边缘或浅部无法规模开采的小矿体或矿段,其工业储量规模属于表中零星分散类型;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其工业储量规模属于附表中零星分散类型。
第四条 附表中所列矿种仅是在我区已发现的、具有的规模、《条例》规定属于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零星分散类型的矿种,今后发现新的矿种再重新拟定。
第五条 矿床规模划分(小型)参照矿产储量委员会1987年修订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拟定。
第六条 本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