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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工作

发布日期:2017-01-20 编辑:中誉鼎力

云南省土资源厅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评审工作,以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和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

根据规定,云南省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矿业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中介单位编制,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土资源部门将采取公开方式选取3家以上有技术力量或相应地质勘查和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代为组织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矿业权(申请)人需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时,应在土资源部门公示的评审单位中选择评审单位对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

据悉,云南省土资源部门将建立健方案评审库。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多域方面的,组成方案评审库,承担具体的评审论证工作。评审单位将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方案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组织程序的合规性及意见客观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在编制、评审方案时,增加规划查询结果;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禁止区的,告知矿业权人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逐步有序退出;开发利用方案中涉及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矿种以外、按规定应变更(含增列)开采矿种的,审查意见中需明确拟变更(含增列)开采矿种的相关论证意见;对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的评审意见和结论。

该厅要求,各级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六个严禁”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方案》评审工作。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单位及评审违反有关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土资源部门应终止评审单位的组织评审资格,不再委托其承担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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