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矿长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合法合规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对矿山的整体安全、合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负主要责任。详细解答
采石场矿长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义务,直接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企业合规经营和社会稳定。其主要责任和义务涵盖以下多个关键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等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落实政策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矿级、部门、班组及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定期考核。
2、组织制定并实施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完善涵盖采剥、爆破、运输、破碎、储存、边坡管理、用电、设备维护、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其执行与持续更新。
3、保障安全投入:使矿山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费用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专款),及时配备符合的安全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4、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包括新员工、转岗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管理人员等)掌握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技能、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考核合格。
5、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 风险辨识与评估: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如每年至少一次)或动态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尤其是边坡稳定性、爆破作业、车辆运输、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粉尘、噪声等高风险点),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 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并督促开展日常、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有导责任,需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限定时间整改到位,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须亲自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关键区域和环节)。
6、应急救援管理:
· 组织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 组织或参与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或专项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完善预案。
· 配备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器材。
·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按规定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7、带班巡查:
·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是爆破、边坡、运输、用电等重要环节和高风险作业区域的管控。
· 严格履行导带班制度: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或露天矿山相关规定,落实带班计划,深入生产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依法合规开采: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不得层越界、破坏性开采、浪费资源或非法转让矿业权。
2、生态环境保护:
·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控制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废石、弃土)等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采取措施(如洒水降尘、废水处理、固废规范堆存与处置、生态修复等),防止或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边开采、边治理"是重要原则。
1、职业病防治: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粉尘、噪声)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3、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等),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4、健康监护: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
5、报告义务: 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及职业病情况。
1、证照管理: 矿山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或许可。
2、依法报告:
·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报告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和重大事项。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时,须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接受监管: 自觉接受并积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监察、环保督察、执法检查等,按要求提供资料,对提出的整改指令认真落实。
1、规范化建设: 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引进技术与管理: 积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3、持续改进: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和措施。
矿长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职业病群体事件、资源破坏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吊销任职资格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甚至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等)。
关键法律依据(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尤其是第五条、第十八条、十一条关于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露天矿参照执行相关精)
总而言之,采石场矿长的责任是多方位的、第一位的和领身的。其主要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合法合规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对矿山的整体安全、合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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